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七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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