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七十二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規定之日起算。
前項當選人因徵集入營服役,尚未就職者,不得就職;已就職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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