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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七十二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規定之日起算。
前項當選人因徵集入營服役,尚未就職者,不得就職;已就職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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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17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177, lawline_id=20071106-第七十二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