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七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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