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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七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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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17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177, lawline_id=20071106-第七十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