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三十三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