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三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117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177, lawline_id=20071106-第三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