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九十三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三款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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