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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九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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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17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177, lawline_id=20071106-第九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