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九十四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瀏覽版本全文

20161129-三讀 修正

利用競選、助選或罷免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因應第八十六條第三項刪除後,使罷免得以宣傳,惟為防民眾利用罷免可宣傳之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故增訂相應罰則。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