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九十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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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三讀 修正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說明
罷免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達原選區選舉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始為通過,反之為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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