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五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報紙、雜誌所刋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刋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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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三讀 修正

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或敘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配合本次關於選罷法中罷免相關事務之規定完備,爰修正本條增列相關罷免之規定,並因本條規範事項非僅「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或罷免廣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亦應同樣適用,爰予增列,以茲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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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三讀 修正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前項競選或罷免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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