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五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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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三讀 修正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參照競選言論之規定,將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之罷免言論納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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