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五十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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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三讀 修正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配合本次關於選罷法中罷免相關事務之規定完備,爰修正本條增列相關罷免之規定,以茲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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