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八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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