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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八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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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17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177, lawline_id=20071106-第八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