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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八十四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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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17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177, lawline_id=20071106-第八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