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八十四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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