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六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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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三讀 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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