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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六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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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三讀 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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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17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177, lawline_id=20071106-第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