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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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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17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177, lawline_id=20071106-第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