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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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2-三讀 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說明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將原條文之「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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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三讀 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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