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

20080718-第三十三條修法歷程

bill-1050304070200400 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考量合併選舉時擬參選人人數眾多,審酌裁罰機關調查人力,為應調查事證需要,並達到本法規範效果及目的,參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列第二項,將本法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定為五年。

三、配合第二項之增列,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於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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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1225070300500 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說明
委員高志鵬等23人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考量合併選舉時擬參選人人數眾多,審酌裁罰機關調查人力,為應調查事證需要,並達到本法規範效果及目的,參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列第二項,將本法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定為五年。

三、配合第二項之增列,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於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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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三讀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前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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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三讀 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考量合併選舉時擬參選人人數眾多,審酌裁罰機關調查人力,為應調查事證需要,並達到本法規範效果及目的,參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列第二項,將本法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定為五年。
三、配合第二項之增列,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於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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