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

20080718-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bill-1050304070200400 修正

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說明
參酌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將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修正定明為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罰,俾資明確,爰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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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1225070300500 修正

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說明
委員高志鵬等23人提案:

參酌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將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修正定明為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罰,俾資明確,爰酌作修正。

審查會: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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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三讀 全文修正

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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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三讀 修正

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說明
參酌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將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修正定明為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罰,俾資明確,爰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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