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

20080718-第三十六條修法歷程

bill-1050304070200400 修正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年○月○日修正通過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自公布日後三個月施行。

說明
一、配合法制體制,修正第一項。

二、本次修正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條文之執行,監察院於相關之作業,認須預留一定之期間,俾為預作因應準備,爰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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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1225070300500 修正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年○月○日修正通過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說明
委員高志鵬等23人提案:

一、配合法制體制,修正第一項。

二、本次修正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條文之執行,監察院於相關之作業,認須預留一定之期間,俾為預作因應準備,爰增列第二項。

審查會: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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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修正通過之條文,除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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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三讀 修正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通過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說明
一、配合法制體制,修正第一項。
二、本次修正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條文之執行,監察院於相關之作業,認須預留一定之期間,俾為預作因應準備,爰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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