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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20080718-第九條修法歷程
20080718-三讀 全文修正
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
前項之政治獻金,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亦不得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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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218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218, lawline_id=20080718-第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