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

20080718-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bill-1050304070200400 修正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罰鍰額度之上限,調增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修正本條罰鍰額度之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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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1225070300500 修正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委員高志鵬等23人提案: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罰鍰額度之上限,調增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修正本條罰鍰額度之上限規定。

審查會: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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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三讀 全文修正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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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三讀 修正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罰鍰額度之上限,調增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修正本條罰鍰額度之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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