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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20080718-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80718-三讀 全文修正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開立收據。但收受以遺囑捐贈或匿名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開立收據者,免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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