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公會每年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