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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九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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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228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228, lawline_id=19970311-第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