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由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當地主管機關將服務對象轉介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
前項轉介,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