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停業。 二、歇業。 三、復業。 四、遷移。 五、其他登記事項變更。 前項第四款之遷移如變更原行政區域時,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