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1228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228, lawline_id=19970311-第二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