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五十一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本法所訂之罰鍰、停業、撤銷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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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20-三讀 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說明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將文字用語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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