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五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本法公布實行前,曾在公私立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社會工作業務滿三年者,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社會工作師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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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622-三讀 修正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相關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從事社會工作業務滿三年,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社會工作師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

說明
一、第一項所定「實行」修正為「施行」,以符法律用字。
二、由於在社會福利機關、團體就業與在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社會工作實際相當,爰將於「機關、團體」內從事社會工作業務者,納入得應社會工作師特種考試之範圍,並配合刪除第一項所定「公私立」三字。
三、第二項本法「公布」施行後,修正為本法「修正」施行後,以維持五年內辦理三次特種考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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