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公布實行前,曾在公私立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社會工作業務滿三年者,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社會工作師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相關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從事社會工作業務滿三年,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社會工作師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