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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五十四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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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228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228, lawline_id=19970311-第五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