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六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國內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
二、在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畢業,取得學位及該國社會工作師或相當資格,且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在國內外大專院校擔任專任社會工作課程教學之教師,且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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