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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至少保存十年。
前項紀錄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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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228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228, lawline_id=19970311-第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