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分配與轉介。
五、社會福利機構或方案之設計、評估、管理、研究發展與教育訓練。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維護。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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