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三條所訂之業務三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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