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四十一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社會工作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撤銷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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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20-三讀 修正

社會工作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說明
本條罰則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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