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四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及其執行業務機構名稱,且其所屬機構負責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連續違反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1228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228, lawline_id=19970311-第四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