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四十二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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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20-三讀 修正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說明
本條罰則規定有關執業執照部分,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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