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社會工作師公會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