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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19970311-第四條修法歷程
19970311-三讀 制定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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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228, lawline_id=19970311-第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