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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20071219-第三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71219-三讀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或開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前項租借證照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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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228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228, lawline_id=20071219-第三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