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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20071219-第三十九條修法歷程
20071219-三讀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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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228, lawline_id=20071219-第三十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