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20071219-第二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71219-三讀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