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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20071219-第二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71219-三讀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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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228, lawline_id=20071219-第二十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