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20071219-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71219-三讀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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