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20071219-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20071219-三讀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
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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