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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20071219-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20071219-三讀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
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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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228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228, lawline_id=20071219-第十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