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20071219-第四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71219-三讀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公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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