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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20071219-第四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71219-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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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228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228, lawline_id=20071219-第四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