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執行公務,因而殞命者。 二、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物,因而殞命者。 三、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殞命者。 四、在營服役期間,非執行作戰任務,遇敵機轟炸或襲擊,因而殞命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因公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