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軍人撫卹條例
19670428-第二十一條修法歷程
19670428-三讀 全文修正
誤報死亡之軍人,於受領撫卹後歸還建制或回鄉者,應自行向該管主官或當地師、團管區或地方政府呈明,並繳銷其死亡撫卹令,已發之撫卹金得免追繳。但意圖逃亡或歸後不報,矇領撫卹金者,除追繳外,並依法治罪。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141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416, lawline_id=19670428-第二十一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