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670428-第二十三條修法歷程

19670428-三讀 全文修正

撫卹受益人在領受年撫金期間,得憑撫卹令享受左列權利:
一、作戰或因公死亡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成年為止。
二、凡政府機關及公營工廠,准優先就業或入廠學習。
三、家境貧困不能維持生活者,由政府予以扶助,生活必需之公共措施,得予減費優待。
四、直接需地自耕或需屋自住者,於承墾、承租、承領、承購公地或公有房屋,或貸款而與其他人具有相同條件時,應享優先權。
五、六歲以下無力扶養之子女,得免費入公私立之托兒所或育幼院等;年老無法生活之直系尊親屬,得優先入養老院或救濟院等。
六、患病無力自行醫療者,得由軍公醫院或地方政府指定之特約醫院醫師,予以減費或免費之優待。
七、死亡不能埋葬或遭意外災害者,得向地方政府申請救濟。
八、投考各級學校,得優先錄取,並予免費或補助。
前項權利,如所持撫卹令被撤銷或停止,或撫卹令規定期限屆滿時,其應享權利亦同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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